第一、懷孕的時候可以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因此,孕婦是可以離婚的。但是,如果離婚是男方提出來的,那么除非法院確實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否則孕婦離婚將不被受理。
第二、孕婦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孕婦協議離婚的程序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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