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過錯方,家產怎么分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有過錯離婚財產均等分配,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如果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離婚財產給未成年孩子是可行的。且若該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可自行決定贈與。若該財產為雙方共同財產的,應有雙方共同協商,才可以作出贈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分家產需要走哪些流程
分家產需要進行財產清算、財產評估、財產分割等程序,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協議。如協商不成,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在離婚中,分家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來說,需要進行以下程序:財產清算、財產評估、財產分割。其中財產清算是指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詳細的盤點,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特殊財產。財產評估是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財產分割是指按照雙方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將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在進行分家產的過程中,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如財產清單、財產評估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離婚后要盡快進行財產分割,避免因分割不當導致產生糾紛。此外,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的財產,但是其中一方隱瞞或者轉移財產,將可能影響財產分割時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因此,在離婚前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需要保持警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財產被惡意轉移或者隱瞞。
財產分割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也需要和共同財產一起進行分割。如果債務能夠還清,則可以將債務和資產同時進行劃分。如果債務無法償還,則一般需要由夫妻雙方按比例分擔。如果既沒有財產,又無力分擔債務,則可以向法院申請特別困難補償金。
分家產需要進行財產清算、財產評估、財產分割等程序,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協議。如協商不成,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在分割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結婚20多年離婚怎么分家產
律分析:“結婚二十多年離婚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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