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離婚案件幾個訴訟時效
離婚案件有7個訴訟時效,具體為:
1、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一年
撤銷婚姻,只有一種事由——脅迫。
想撤銷婚姻,就只能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是除斥期——死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延長。
2、離婚后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年
離婚案件中,涉及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是否能夠在離婚后提出,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原告是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在離婚案件中不提出損害賠償,離婚后不得再提出。
(2)如果被告是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中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提出。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對方發現請求再次分割的:兩年。
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可以中止、中斷或重新計算。
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被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離婚時,如果有夫妻財產尚未分割處理,離婚后可以就尚未分割的財產請求重新分割。
5、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
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原則上只有兩個事由:脅迫;欺詐。
如以財產分割不公平(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原則上得不到支持。
6、撫養費支付:無限制
請求支付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7、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點內容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二、離婚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的條件
1、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于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情形包括: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三、離婚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適用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離婚協議里的賠償金多久有效
《離婚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般來說不存在失效的概念。 針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賠償金,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可以約定賠償的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支付期限是多久,如果沒有按期支付如何處理等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那么法院一般都認可其有效性。所以說,離婚協議賠償多久失效,要依據雙方 簽訂的協議 來具體判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賠償金過十年沒給還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離婚賠償不履行如果是訴訟判決離婚賠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雙方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求對方按離婚協議書履行離婚賠償責任。法院強制執行會凍結、查封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拒不執行情節惡劣的,還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
法律客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婚精神賠償如何適用(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新《婚姻法》將重婚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中,要求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并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新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從法律上界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包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是多久?
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一般是在30日內,但這也是需要雙方來進行約定的;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一、法院離婚判決后賠償付款時間是多久?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應當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在判決書中明確付款期限,通常是30日內。 強行判決離婚后,對于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補償款,另一方應按判決約定支付。對于支付時間,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判決進行核實。 1、付款期限,應當根據當事人經濟能力而定; 2、在判決前,法官一般會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3、在實踐中,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的情況并不鮮見,權利人可以在判決書明確的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的第二天起,在2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訴法》第239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三、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支付義務人不按約定支付補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支付義務人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2、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有人認為,《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據此,離婚財產協議糾紛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筆者認為,《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排除有關身份關系協議的適用是基于這類協議與人身密切相關,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或單獨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且僅涉及財產處理問題,與身份關系無關。所以,理應適用《合同法》。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對于受害方是可以提出賠償的,但是必須 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得到法院支持之后,過錯方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拿出這筆賠償金我額,這樣雙方才不會引起更多的糾紛,所以,任何事情都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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