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過錯方法律規定
離婚有過錯方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準備相關材料,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4、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5、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認定為過錯方,第五項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一、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
1、離婚過錯方判定標準如下:
(1)不忠實行為;
(2)重婚;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6)不良惡習。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么材料
辦離婚手續要準備的材料: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后,帶齊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帶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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