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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手續(訴訟離婚要哪些手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29 21:26:27

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訴訟離婚需要的手續及證件為: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先去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攜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狀,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等有關材料。然后是審理,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最后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離婚起訴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

離婚起訴需要的手續如下:
1、準備起訴狀、身份證等證件材料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受理后通知原被告雙方開庭;
3、法院開庭審理,并先行調解;
4、調解不成的,作出是否離婚的判決。
離婚起訴需要的證件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財產相關證明以及共同債務證明等材料。
離婚手續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先渡過一個冷靜期,再一起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如果協議離婚就要帶好離婚協議書,如果是起訴離婚,則要攜帶判決書,還要把自己的有效證件準備好,去了民政局以后會經過必要的調解環節,調整解不成能直接辦理手續,拿到離婚證以后貼好照片就沒事了。
離婚一般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也稱登記離婚、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并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通常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我們可以看見夫妻雙方如果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矛盾而無法繼續生活,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就需要進行一些法律流程。以下分享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1

   起訴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雙方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2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怎么走?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費用誰出?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依照“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訴訟費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則由被告按照前述標準預交。

  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由敗訴者承擔,如果判決后雙方都有責任的就按照雙方責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擔繳費。而離婚訴訟費的收費標準也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

  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起訴離婚怎么辦理3

   一、如果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怎么辦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法庭調查;2、法庭辯論;3、法官主持調解;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1、離婚起訴狀兩份。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如果原件丟失,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那么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離婚訴訟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手續有:書面的離婚起訴狀、原告的身份證明、結婚登記證明原件、證據(主要包括另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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