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 房屋產權證 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 向法院起訴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 房屋所有權歸屬 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 購買商品房 ; (3)購買 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 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 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注意: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房屋的價值;
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歸屬所有;
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對該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之后,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該房屋的價值和歸屬協商一致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離婚后拆遷安置房沒房產證房子歸誰:
1、第一種: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購買的房子:首先,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第二種:夫妻有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子:按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第三種:夫妻有一方婚前付了房款首付,但是,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
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按照婚前付款和婚后共同付款的不同,來分割房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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