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 離婚 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后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財產 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 繼承 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將 公司變更 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資產,并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 債務 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 訴訟 過程中,雙方都不愿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并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離婚時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該股權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權則為 夫妻一方財產 。另一方無權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證據證明共同出資的或者婚前取得股權,但婚后夫妻雙方將其約定為共同財產,則該股權為共同財產。雙方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一、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一、二款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后公司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如果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離婚后房產分割步驟/方法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至于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還是按上述情形認定。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七)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爭議,且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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