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4〕104號)下發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門都非常重視,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有的省(市)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召開會議,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蘇、安徽等省(
市),還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婚姻介紹進行了清理整頓。但目前各地進展還不平衡。為進一步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提高加強婚姻介紹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婚姻介紹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婚姻介紹管理是各級民政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做好婚姻介紹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同時也為
民政部門發展婚姻服務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難得的機遇。因此,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切實采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的要求。
二、要認真做好清理整頓工作。《通知》中明確規定“民政部門要對國內婚姻介紹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這既是對各級民政部門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臨的新的社會課題。所以,要認真清理社會上的婚姻介紹機構,做到心中有數,邊清理邊整頓。特別是在清理中,如發現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機構,要會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將婚姻介紹清理整頓情況(婚姻介紹機構數量、類型、經營形式、收費等)及今后婚姻介紹有序管理的意見書面報送民政部社會事務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并重新發布 根據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個人采取欺騙手段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涉外買賣婚姻和其他違法的涉外婚姻活動。
第五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
外事、僑務、臺灣事務、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詢
第六條 (咨詢機構性質)
本市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
第七條 (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立的條件)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市婦女聯合會、市總工會或者團市委以群眾團體的名義舉辦;
(二)有機構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必要的自籌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五)有具備涉外婚姻咨詢服務資格的主管人員和咨詢員。
第九條 (申請審批程序)
設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市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合格的,頒發《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并報民政部備案;經審批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十條 (咨詢服務人員資格)
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應當經市民政局培訓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詢員證》的人員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業務范圍)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業務范圍由市民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要求)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的群眾團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合辦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據實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邀請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紹或者變相婚姻介紹為目的的境外團組在境內活動。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咨詢服務費)
接受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繳付咨詢服務費。咨詢服務費的標準,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除收取咨詢服務費外,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人員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十四條 (復核和換證)
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應當在《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有效期滿的前1個月到市民政局辦理換領新證手續。
未持有效證件的,不得繼續從事涉外婚姻咨詢活動。
第三章 結婚
第十五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第十七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十八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十九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后再婚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件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條 (撤回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回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回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第二十三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并注銷雙方的離婚證件。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四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應當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六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取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九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委托出證申請)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不能親自來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代理事項,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證明)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向有正當申請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其已離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記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婚姻登記當事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涉外婚姻介紹、咨詢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并根據下列情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紹不滿2對,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紹2對以上5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紹6對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 (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活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并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證書印制)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涉外婚姻咨詢許可證》、《涉外婚姻咨詢員證》,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
為了加強涉外婚姻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第三條合并修改為:
本市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此相關的婚姻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門。
四、第七條修改為:
本市涉外婚姻咨詢機構,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詢服務的非營利性單位。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七、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居民同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或者婚姻締結地在本市的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之間協議離婚的,應當雙方共同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愿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本市居民同外國人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八、增加一條為第三十條: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不能親自來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代理事項,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九、增加一條為第三十二條:
市民政局應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向有正當申請理由的當事人出具其已離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記證明。
十、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增加一條為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并根據下列情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紹不滿2對,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紹2對以上5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時間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紹6對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由市民政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條為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活動。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三、對部分條文的順序、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涉外結婚公證書有效期
法律主觀:一、涉外結婚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是指對某一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證明,所以公證書是沒有有效期的,是永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第三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二、涉外結婚證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只要資料齊全的,登記時間和國內居民登記一樣,提前準備好資料。涉外結婚登記手續: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以下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2、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3、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辦理結婚公證需要15個工作日準備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離境可提交護照)和戶口本(已注銷可提交戶籍檔案摘抄);2、結婚證。3、結婚公證提交二人同底兩寸照片。結婚證相符公證提交整本結婚證復印件三或四份。(一)不需要雙方一起去。(二)80元公證費,20元工本費,若干元譯文費(各地不同,我們這60元每份,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證處不同可能還可能收取調查費。(三)辦理公證依據我國法律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但不包括調查時間。各地公證處也會有不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是指對某一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證明,所以公證書是沒有有效期的,是永久有效的。法律客觀:涉外結婚公證的含義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如:(1)經合法手續登記的婚姻;(2)1950年婚姻法頒布前建立的事實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關系,包括當時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關系等。涉外結婚公證的辦理程序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申辦結婚公證應注意的事項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出具公證。2.對于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后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3.對于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書。4.對于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發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5.對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戶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了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后,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涉外結婚登記需要的程序
涉外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涉外婚姻因為當前國內外交流加強而越來越多,那么需要哪些條件呢?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呢?我就為您整理出這些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序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么?我已經整理出來了,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瀏覽,謝謝。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規定
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登記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民政局對涉外婚姻結婚登記的程序又是怎樣的呢?365我就整理了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的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程序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涉外婚姻登記
審批項目編號:BJXSBMZ001-2002(北京行審B類民政001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號)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國發[1983]128號)
審批收費依據: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收婚姻證書費9元。
審批總時限:15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與初審
條件:
申辦人需提交以下申辦材料:
1.書面申請(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五條)
2.婚姻狀況證明(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3.婚前醫學健康檢查證明(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4.有效身份證件(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5.照片(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五條)
初審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
3.雙方完全自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4.男不早于22周歲,女不早于20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5.不具有下列禁止結婚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中國公民非下列人員(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四條):
(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它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2)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工作標準:
1.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定
標準:同初審標準
時限:15個工作日
涉外婚姻辦理機構
涉外婚姻應該在哪些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就為大家整理出了我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等地的涉外婚姻辦理機構,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涉外婚姻辦理機構
我國總的辦理涉外認證手續的是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不過為方便各地公民及時辦理認證手續,外交部已經授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云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廣西、內蒙古、重慶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可以開展領事認證業務。對上述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文書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務,則文書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后送相關國家領館辦理認證。
在我國境外的涉外婚姻是指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華僑在我國境外登記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常見的幾點涉外婚姻知識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未再婚公證和離婚公證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2、未婚公證,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并提交相應的材料。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應提交相關的證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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