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公民結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這個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限。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一,公民結婚的法定條件:
1)、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
2)、結婚自愿。結婚應當尊重男女雙方的意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3)、結婚登記。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所需要的證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公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婚姻登記的,應當出具:
A)、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B)、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的法定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四、公民結婚應當遵循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摘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I.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目前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擴展資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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