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公司財產怎么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債權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也可以用夫或妻雙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登記備案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因離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公司財產分割時,如果夫妻一方將該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或與第三人平分,則對此股權處理具有繼承性;如果該公司由另一方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股權由雙方平分,但該股權對外轉讓時應注意受讓方或第三方應支付對價。如果公司中存在其他股東則需要計算持股比例來確定股東在公司中所占表決權份額。關于離婚時公司中涉及到的債權債務處理有關問題,請關注下文討論。
1、公司股權的繼承
關于公司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公司法》和《繼承法》中并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公司股權繼承中,繼承人是與公司建立法律關系并為其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的人。因此,股權繼承人享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股權可以繼承等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能繼承是因為在繼承中存在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兩種方式。法定繼承人包括:(1)夫妻雙方共同向公司出資、(2)公司將股權給其配偶、子女進行轉讓。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或贈與協議中約定不能繼承公司股權則不得轉讓。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方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遺產實際價值超過繼承人依照本法應當繳納財產保險費所應繳納稅款和債務的數額時,不足部分由繼承人賠償;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被解除監護關系,導致繼承權消滅時,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表明公司債權債務的清償并不以股東個人財產發生轉移為前提,股東個人財產同樣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公司債權債務不因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持關系而消滅時還應由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清償債務。
2、債務清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消滅之后(債務清償完畢),夫妻雙方應該互相負擔債務,對于對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應該按照離婚時處理。但是關于共同債務如何清償是有規定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屬于與夫妻雙方沒有共同意思表示且不能通過訴訟解決的債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可以被人民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對于該債務必須以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清償;對于該債務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清償才可以由債權人行使法定孳息債權清償義務。
3、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劃分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債務清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第三人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總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法律規定是對夫妻債務處理原則認識上的一個突破,但仍有一些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由于離婚案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債權劃分問題,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有關財產分割等法律規定分析和判斷也存在一定難度。而離婚公司財產分割一般涉及到兩個主體——股東和公司兩個主體,這兩個主體間又各自處于不同層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各自在不同層級上所處的地位和所擁有資源數量來進行財產分割。而在具體訴訟中對債務人債務進行劃分時應當考慮是否有其他第三人知悉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進行綜合判斷。
夫妻共同投資公司離婚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受益的公司和企業,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具體應以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為基礎。而夫妻一方設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在處理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投資中涉及的個人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割。
夫妻一方在取得出資額的同時,還要注意其個人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屬于非共同財產一方對另一方侵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對夫妻共同投資公司、企業以及個人生活中應取得收益的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而這種規定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公司法》中均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對于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中的部分權利義務雙方都應嚴格遵循這一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夫妻一方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依法享受股息、紅利等收益。
實踐中,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收益一般被認為是股東個人所得,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將股息、紅利作為公司股東個人行為在法律上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這是婚姻中由于一方為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或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夫妻財產的處分,具有爭議。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分紅所得是否應計入公司財產?其數額大小如何確定?等等。
3、公司利潤為家庭共同經營所得所得后不得隨意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利潤歸股東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投資并經營公司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公司為家庭共同經營,可對該公司利潤予以分配。所以婚后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后,由于其投入資金和經營情況都是由配偶一方說了算,這種利潤的分配通常情況下是由配偶本人決定。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均為自然人而成立公司時,這種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力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有。
4、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財產的共同管理負責。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是在明確夫妻共同投資為一方所有,共同經營、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能作為離婚時判決雙方共同財產的依據。由于公司和企業等財產屬于特殊復雜的財產類型,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需要通過公司和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具體判斷。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對共同財產應作出合理的處理。但對夫妻一方使用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所生的子女,因共同投資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一方償還并承擔責任。
5、夫妻一方出資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時,其配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因此在離婚時就應當首先考慮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夫妻共同財產;
而在夫妻雙方未取得出資而對公司或者企業進行共同經營后又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其個人財產時,應先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割,其公司收益歸該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個人占有;離婚時其公司所取得收益應按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次對于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時,可以向股東簽發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公司成立后十二個月內股東可以按照實繳資本分配利潤”;第二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出資的收益,應當在離婚時將出資作為出資人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出資時對于該如何分割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首先應區分其股東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其次應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財產查封;第三根據財產抵押、質押等不同情況處理;第四由于公司資本具有不確定性,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個人為單位計算個人財產份額。
離婚公司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法是:
1、夫妻協商一致后,公司過半數股東也同意轉讓股權,夫妻股權的受讓方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2、夫妻協商一致后,公司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
(1)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但是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的,那么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將股權進行折價再分割;
(2)股東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的,但是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那么此種情況將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股權轉讓,即夫妻中受讓股權的一方可以受讓股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離婚公司財產分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與該配偶是同一順位的股東。
2、該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該股東出資已經完成,不能是虛假出資。
4、該公司財產必須分割給配偶個人所有,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5、必須是公司賺取的利潤,公司本金不屬于分割范圍之內。
6、必須在公司賬面上的財產才可以分割。
離婚公司財產分配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證明;
3、涉及公司財產的證明文件,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等;
4、公司財產清單,包括公司資產、負債、利潤等;
5、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具體材料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建議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來準備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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