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不是隨便收養的,而是要經過一定的法定流程才可以完成這個收養的手續。📝提出申請收養的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如果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是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至少是經過公證。🔍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之后,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那么審查的內容就包括:收養關系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等等。📜登記經審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并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規定的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收養子女的流程如下:
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中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律規定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領養孩子首先需要自己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然后需要找到符合收養條件的孩子。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的孤兒落戶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后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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