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嗎
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嗎 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強迫包辦的。 現在買賣婚姻以及包辦婚姻是合法的嗎 我國《 婚姻法 》第三條雖然明令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對于包辦、買賣婚姻的效力如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由于該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制度,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均按照 離婚程序 處理此類 婚姻糾紛 。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 離婚 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 結婚 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也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這類婚姻實際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無效的婚姻。 因為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無效的,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了。 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過程中,雖然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規定為可撤銷的婚姻,也有人主張將包辦、買賣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從《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導致 婚姻無效 的情形只有重婚、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四種情形,而并不包括包辦、買賣婚姻這一情形,據此可以認定,這類婚姻并非無效的婚姻。 買賣、包辦婚姻雖然不是無效婚姻,但其并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從審判實踐來看,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而包辦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脅迫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這種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說,這類婚姻原則上是可撤銷婚姻。 在我國解放之前是包辦婚姻,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解放之后我國追求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不主張包辦婚姻。包辦婚姻雖然是不違法,但是國家也不支持。但是買賣婚姻的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拒絕,拒絕無效申請法律援助。
包辦婚姻有什么好處?
選擇丈夫或者妻子可能是一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決定了,因為一段良好的婚姻就能解釋出幸福人生與不幸人生的區別。在許多文化當中,年輕男女各自選擇他們自己的婚姻伴侶。在一些文化當中,在另一方面,父母安排子女的婚姻。這樣的包辦婚姻也有利有弊。一個好處就是父母安排的婚姻一般都會有經濟上的保障。當然,金錢不一定會自動帶來幸福,但是缺少金錢就會在各種關系當中產生壓力。包辦婚姻的第二點好處就是父母可能會比他們的子女做出更好的選擇。他們不僅僅是年紀大些,更主要是他們更加明智。同時,父母是經歷過婚姻的,因才,他們更了解更需要什么樣的婚姻質量。更進一步的說,父母對年輕人的性格會比那些經常被感情影響判斷的年輕人有更正確的判斷。總結來說,包辦的婚姻可能會幸福,因為父母的選擇是經過他們的頭腦(理性)而不是他們的心(感性)。
包辦婚姻幸福嗎
我覺得包辦婚禮有可能比自由戀愛結婚幸福。
包辦婚姻中夫妻之間的感情主要由親密和承諾結合形成,愛情雙方體驗的更多的是彼此的尊重、信任和依賴感,因而更容易形成友伴之愛。雙方在日常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相互依存,并愿意長時間相守,將愛逐步內化成雙方的一種習慣,穩定而平淡。
有調查研究表明,友伴之愛更有利于維系婚姻的穩定。那么原因究竟何在呢?一般情況下,父母安排的婚姻中,男女雙方門當戶對,家庭條件和社會地位相當,雙方有著類似的志趣與價值觀念,因而組建家庭后,彼此溝通更為容易,婚姻穩定性更強。
另外,父母是經歷過婚姻的,他們對人的感知相對于容易被感情影響判斷的年輕人更為準確,因而在為子女選擇伴侶時可能會更加明智,傾向于做出更好的選擇。此外,包辦婚姻中,雙方家長一般有比較深厚的交情,對各自的子女能夠表現出更多的包容與愛心,從而避免一些類似于婆媳不和的爭端。
相比于較為傳統的時代, 我們現在的年輕人大多追求自由戀愛。自由戀愛的愛情類型往往以“浪漫之愛”為主,這是一種高程度的親密和激情喚起所帶來的興奮和幸福感,既包含生理上的喚起,也包含認知上的共鳴。
浪漫是多數女性的天性,因此,不少女孩容易被這種浪漫的愛情所吸引。但很多專家認為,浪漫的愛并不足以成為接下來婚姻的可靠支撐,因為浪漫的愛具有時間上的弱勢,很難長久,大量的研究數據也證實了這一點。
經分析,我們發現,浪漫的愛會使我們忽略或重新解釋伴侶的某些缺點,將其形象理想化,并且浪漫的環境和事件也會增加我們對伴侶的愛意。
而一旦戀愛變為婚姻,浪漫的環境和事件被日常瑣事取代,伴侶的缺點在生活中慢慢體現出來,對方在我們心目中的形象就會從高空跌落,與婚前形成巨大反差,造成我們內心極大的失落感,在此情境下,婚姻極易產生危機。
婚后卻發現彼此在生活方式和價值觀上并不能達到很好的認同,對對方所持的完美期望也瞬間轟塌,使婚姻走向危險境地。
應該說明的是,包辦婚姻并不等于友伴之愛和絕對幸福,自由戀愛也并不意味著浪漫之愛和悲傷結局,只是社會給了我們更多的選擇婚姻形式的空間,而我們要做的是用理性打破“包辦不幸,自由偉大”的所謂定律。
倘若機緣巧合,你在未經安排的情況下遇到了志趣相投的愛人,那就用心經營這段感情,讓它開花結果;而假如你有幸在父母的安排下,得以結識情投意合的他或她,那就努力感恩生活,珍惜彼此,承載著親人的祝愿抵達幸福的彼岸!愛情雖有理論,但無絕對的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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