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可以異地辦理。協議離婚,應當到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訴訟離婚,應當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1、異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如果是協議離婚,辦離婚證的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如果向法院起訴離婚,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帶結婚證、證明被告一方在該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異地協議離: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3、異地訴訟離:在異地離婚訴訟的情況下,關鍵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在其他手續方面,在其他手續方面,包括準備離婚起訴書、搜集證據等,都與同地離婚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當夫妻感情破裂,兩者間不再有調和的可能性,離婚自然是彼此的最佳選擇。一、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證嗎辦協議離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辦,不能異地辦。但如果是到法院離婚,2人都離開戶口地,被告在你說的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法院辦離婚。其他情況不能異地辦理。二、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請看以下說明:(一)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二)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證明:1、雙方戶口證明;2、雙方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張;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該寫明雙方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義務,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物及債務等做出妥善安排,協議內容應保護未成年保護法和未成年合法權益;7、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申請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到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8、離婚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9、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三、異地離婚時如何確定有權管轄的法院魏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馮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魏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馮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1、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2、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3、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并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4、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5、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后,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綜上所述,辦協議離婚,不能異地辦理離婚證,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已經在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證。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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