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2021
自民法典頒布后,同步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就相關的婚姻關系中的一般規定、結婚事宜、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離婚事宜、生效時間等做出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中國新婚姻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據原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無效。這不能完全適應現代人的觀念。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種禁止結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會禁止結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條。這一規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結婚權利,又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隨著2003年我國把“強制婚檢”變為“自愿婚檢”,法律未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然而近年來,因婚后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屢見不鮮。雖說婚檢的內容屬于隱私,但是小犀還是鼓勵,無論檢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據原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無效。這不能完全適應現代人的觀念。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種禁止結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會禁止結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條。這一規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結婚權利,又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隨著2003年我國把“強制婚檢”變為“自愿婚檢”,法律未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然而近年來,因婚后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屢見不鮮。雖說婚檢的內容屬于隱私,但是小犀還是鼓勵,無論檢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什么?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現代社會發展越來越迅速,而現在的年輕人在不到 法定結婚年齡 就 結婚 了,說明現代社會的發展,也說了,在我國現代社會的法律中,對于 婚姻法 最新司法解釋 的相關問題已經在不斷完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 法釋[2017]6號 頒布日期:2017-02-28 執行日期:2017-03-01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 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 解除同居關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 同居關系 ,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 財產分割 或者 子女撫養 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 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 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 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 知識產權 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 夫妻共同財產 。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 共同財產 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合伙企業 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 合伙人 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 就一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向 債務人 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 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文章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婚姻法的解釋已經在不斷地完善,當代的年輕人都崇尚婚姻自由,各種的自由,那么,離開了社會的保護,離開了法律的保護,我們是否寸步難行,以上就是對于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 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推薦:
哺乳期能否離婚(哺乳期能提出離婚么)
婚前協議的法律(如何簽訂婚前協議才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最新解釋全文(民法典婚姻司法最新解釋)
結婚證遺失如何補辦(結婚證遺失怎么補辦)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