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計劃生育證明樣本單位計生證明茲有我單位職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與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單位蓋章當地居委會蓋章二、計劃生育證明注意事項1、暫住人口向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須出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婚育證明。對未出示婚育證明的,公安機關應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注明情況,并及時通知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2、暫住人口來本市務工、經商、生活的,須憑婚育證明,向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領取《北京市暫住人口計劃生育證》后,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接收其從業或居住的單位、個人方可辦理務工、經商或房屋租賃手續。3、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生育子女的,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生育證明,到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4、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異地暫住的,須在外出前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由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婚育證明。對未落實可靠節育措施或因超計劃生育受到處罰尚未執行完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出具婚育證明,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相應的務工、經商等有關證明。5、醫療單位應積極協助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未持生育證明的孕婦,應動員其終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6、外地暫住人口無生育證明懷孕的,限期終止妊娠,逾期不終止妊娠的,務工、經商的,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務工證、營業執照,直至其終止妊娠。外地暫住人口超計劃生育的,由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按《北京市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處罰辦法》規定的社會撫育費標準處以罰款,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吊銷務工、經商證照和暫住證,動員其離開本市。三、計劃生育證明跟準生證的區別1、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查環等功能為一體的證件,也是國家計生免費服務項目的憑證一是本綠色封面的本子,跟結婚證大小差不多,給新生兒上戶口需要用到。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到當地鄉鎮政府的計生辦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一般有效期為0.5-1年,不同地域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2、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范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是用于入學、就業等的證明,證明未婚未育未收養子女或者已婚已育以及字據情況等,有格式文本,帶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到所在鄉鎮的計生辦免費領取,首先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蓋章,然后到鎮計生辦蓋章,最后到省級主管部門計生局蓋章。3、兩者的作用的內容都不相同,根據需要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七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
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辦理計劃生育證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到計生部門申請辦理:
1、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結婚照片兩張。如屬未婚生育或未婚收養者,持寶寶出生證或寶寶收養證;
2、夫妻雙方到各自的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領取一胎婚育證明,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蓋章。
3、帶著所有證件及懷孕的醫院診斷證明到女方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
4、寶寶出生后帶著一胎準生證到醫院登記,醫院給個出生證明,寶寶姓名取好后拿著證明到計生部門登記,計生部門會給醫院出生證明,帶雙方的著戶口本、身份證及證明到公安局辦戶口。
辦理程序可以參照如下處理: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2、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3、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特殊情況:對于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擴展資料:
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范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
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審批流程:領取審核登記表,然后到所在單位或村(居)蓋章,所在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最后人口計生局審核蓋章即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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