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喪偶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喪偶財產怎么分配法律分析: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2)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3)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開,另一半由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繼承。夫妻喪偶的遺產,生前留有遺囑的,遺囑依法發生法律效力,那么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則應按法定繼承,同時夫妻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分割,有遺囑的應先執行遺囑;無遺囑的或者執行遺囑有剩余財產的。按照民法典,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衍生問題:
再婚財產分割之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新婚姻法喪偶財產誰繼承
財產分割的規定喪偶后共有財產的一般歸自身所有,剩下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條件下 還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順產繼承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所謂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將喪失其繼承權,但繼承人如果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新婚姻法喪偶的財產是怎么規定的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喪偶的財產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喪偶后財產還是按照共有財產和遺產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辦理的,在沒有 遺囑 的條件下 還在生的配偶者和孩子是第一順產 繼承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申請 再婚 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 離婚 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 離婚證 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 離婚判決書 )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 婚姻登記 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 一審 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 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 結婚 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 結婚登記 檔案。 (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對于喪偶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一般喪偶的財產都是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如果是因為另一方的原因導致死亡的,有明確 證據 那么就沒有 繼承 財產的權利。
喪偶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喪偶的遺產,生前留有遺囑的,遺囑依法發生法律效力,那么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則應按法定繼承,同時夫妻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夫妻喪偶財產分配如下:
(1)夫妻喪偶的遺產,生前留有遺囑的,遺囑依法發生法律效力,那么按遺囑進行繼承;
(2)如果沒有遺囑的,則應按法定繼承,同時夫妻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財產怎樣進行分割
1、雙方協商決定;
2、男女平等;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4、給予補償的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部分有約定的,遵從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共同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剩下的一半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配偶也屬于繼承人之列,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繼承的份額一般是均等的。有些共同財產不能分割的,在一方取得共同財產后,需要賠償另一方一半的價款。
一、夫妻共同房產,另一方去世怎么繼承?
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財產的繼承: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夫妻一方死亡其個人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其個人財產分配方法如下:夫妻一方死亡,其個人財產開始作為遺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除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的,應當先分割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個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第一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等。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已履行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死后分配的情況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死后分配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死亡的,應當首先從家庭財產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死亡一方的遺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約定外,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劃分清楚后,死者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法律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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