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系。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
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
四是,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未婚同居形式雖然相同,但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樣。
具體來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系成立受婚姻法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
所以所謂的事實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后便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補辦結婚證的,無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關系而已。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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