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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1-31 11:21:24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么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二、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并不一定就算 夫妻共同財產 ,分兩種情況:婚后再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婚后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于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
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后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購置的房屋,仍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 基本原則 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 房屋產權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購房婚后如何加名字
(一)準備相關證件、材料
1、產權證原件;
2、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
4、戶口本;
5、另外需要夫妻雙方本人到房產局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二)申請
若婚前房產沒有按揭,男女雙方約定婚前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兩人只需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若婚前房產有按揭,需要雙方先還清按揭,書面的說法是完成“抵押權注銷”。還清貸款后,由銀行向市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然后夫妻雙方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到房產中心提出申請。
(三)審核
遞交申請后,需要經過房產交易中心的審核,差不多等7個工作日,當事人雙方便可拿到人手一本的房屋所有權證。
另外,申請人在房產交易中心需交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后,在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法律客觀:

本文介紹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準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在我們國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如何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以下分享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1

   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三、婚前財產約定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2

   一、婚前財產的一般性分割

  新婚姻法經過修改,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

   (一)婚前與婚后的判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即是領取結婚證之后,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即是婚前個人財產。諸如其他婚禮,采辦等都不能作為判斷標準。

   (二)婚前財產隨結婚時間的性質變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即是指出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后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的損耗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出現損耗、滅失的情況,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財產的特殊性分割

  1、《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關于婚前財產的認定3

   一、婚前存款如何證明

  第一、婚前存款,是指在結婚登記日之前個人存款賬戶上的余額。

  第二、要證明婚前的財產,特別是要證明自己婚前的存款。如果是銀行卡的,可以通過打印銀行流水單進行查詢。如果儲蓄的存折,那么存折上顯示的的交易憑證與交易的余額就可以證明婚前的財產具體數額了。

   二、婚前存款如何證明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三、結婚前存款怎么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

你想問什么,能不能說具體點。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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