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任何人在結婚后,發現配偶存在重婚現象,或者是配偶并沒有滿法定的結婚年齡,那么此時需要及時的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若是在結婚后才發現配偶存在很嚴重的疾病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一是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二是請求權人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三是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法律客觀: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敝档米⒁獾氖牵碌摹痘橐龅怯洍l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三)不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違反了法律規定,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范圍。所以一般都是按照民事糾紛進行解決。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一般會按份共有或者平均分割,同時無效婚姻雙方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無效婚姻的解決方法,說明如下三點:,(一)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三)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一)重婚。我國從西周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否則構成重婚。重婚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對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當然構成重婚罪。無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來區分主觀上的惡意和善意,也是決定其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區分標準。具體來說,如果無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是惡意的,構成重婚罪;如果無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不構成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睹穹ǖ洹返谝磺Я闼氖藯l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不是指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未到法定婚齡?;橐霎斒氯巳魏我环降哪挲g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皆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