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公司財產要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 夫妻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雙方都有經營能力,并且也愿意繼續共同經營的,可直接分割雙方的股權比例; 2、夫妻雙方都要求解散公司進行 清算 ,可在清算后對公司剩余財產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進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的,退出方可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時公司怎么解決
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解決原則: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能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若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解決原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能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能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期間開的公司,離婚
公司離婚,是指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公司成立后夫妻兩人都需要自己公司的股東,這樣公司才能正常運營,才能正常經營下去。因為公司是一個具有不確定性,且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出現重大虧損或者出現其他重大的負面影響情況可能會導致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婚姻期間開了一家公司,那就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兩人在公司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沖突。但是離婚后這種利益沖突很可能不會存在,而是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消除,所以,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夫妻兩人是在婚姻期間分開公司時就應該提前進行相應約定并建立相應保障機制,以免導致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1、公司財產應按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公司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按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割。但如果離婚后,夫妻一方又將公司所獲利潤全部歸個人所有時,應當按照約定分配所得利潤。根據《最高人民一方因個人原因取得的財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人民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人民公司股權不涉及公司的個人財產,不需要對股權進行分割。但如果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且出資形成一方個人財產,則離婚時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若公司成立后僅存在公司財產及未出資一方的個人財產,則公司股東及股權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公司章程中對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權以及分紅作出了規定。但是這里需要注意夫妻雙方在公司中出資關系并非法定的財產性關系,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等經營積累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獲得收入等。離婚時夫妻任何一方有權按照協議約定或者法定程序處分上述財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三)離婚后分割上述資產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做約定或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無約定;(二)離婚后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三)離婚后約定為共同財產。
3、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前款所列財產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范圍內應當歸夫婦雙方所有;(四)知識產權在夫妻關系宣告終止后的12個月內取得;(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而沒有取得的財產數額由雙方協議處理;(六)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七)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方的財產,但所得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予扶助的其他親屬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的其他財產)。
4、結語
公司之所以成為公司,因為其在經營過程中會涉及到很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導致夫妻雙方在公司中各自的利益受到影響。所以,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在婚姻期間開公司時就應該進行相應約定并且建立相應保障機制。如果不進行相應約束,也不進行相應保障,這種現象就會長期存在,并且會隨著時間而逐漸消除。因為在離婚前這種利益沖突很可能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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