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問題一:如何改變法定監護人? 沖著你的100的懸賞來的。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問題二:如何界定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問題三:成為一個人的法定監護人需要法律程序嗎? 在法律上,展顏的父母不管情況怎么樣,沒有死亡的話,當然是展顏的法定監護人。季東陽是不能成為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法定監護人”。只能是在展顏父母不能行使法定監護權時,將部分的監護權讓與給季東陽。或者叫“委托監護”。季東陽沒有完全意義上的“監護權”。
問題四:怎樣成為我爸的監護人? 你好,這是需要打官司上訴的。
如果相關親屬無爭議,到發放殘疾證的民政機關要求變更,看人家有什么具體程序上的要求。
如果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直接確定。
請采納,謝謝
問題五:如何申請做監護人~~ 申請需要提交材料
1、監護人信息表(包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參見附表一(請點擊右鍵,選擇“目標另存為”)
2、被監護人信息表(包含被監護人所玩游戲相關信息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參見附表二(請點擊右鍵,選擇“目標定存為”)
3、填寫未成年人家長監護申請書、起訴保證書、授權書并手工簽字(需下載,填寫并打印,簽字);參見附表三(請點擊右鍵,選擇“目標另存為”)
4、申請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證明文件(戶口簿或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申請人首先致電游戲公司獲得服務號碼,使用傳真、信件、來訪等方式提交資料;受理公司在收到提交材料后,將在2個工作日之內進行電話回訪(不含法定節假日),由受理公司對內容進行核查。資料提交合格且核對正確的情況下,由受理公司對該請求予以受理;資料提交不全面的,由受理公司進行回訪,并提示申請人繼續補充材料;資料提交不合格且不正確的,受理公司有權對該請求予以拒絕,并附說明理由。
問題六:怎樣申請成為法定監護人? 25分 首先我想明確一個概念,通常意義上的法定監護人,是指,末成年人的父母,不用申請,自然的成為其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其父母均不在時,其近親屬等欲成為其監護人時,應當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給予指定,這就是法律上的指定監護人的概念,你爺爺為成年人,雖然其大腦不清楚,你父親可以被稱之為其龔承人,而不適合用法定監護人這個稱呼,
問題七:關于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還是小孩的母親,再婚并不影響監護權。
問題八:如何做老人的法定監護人 咋啦
問題九:怎樣更改法定監護人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監護人的范圍
法律主觀:
一、監護人的范圍有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怎么確定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一)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三)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三、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有什么類型
監護人分為3種類型: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三)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相關推薦:
關于訴訟離婚(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房產離婚協議(離婚房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
離婚先到哪里(辦理起訴離婚需要先到哪里辦理)
離婚案怎么說(離婚案開庭原告陳述怎么寫)
協議離婚意思(協議離婚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