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取證太難了
法律主觀:
重婚罪的取證范圍:1、證明他們有固定的同居居所;2、證明他們長期同居;3、證明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重婚罪的認定如下:1、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此,我結合相關法律將詳細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對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對重婚行為的理解 重婚行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名符其實的重婚,即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情況是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而言。這種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為法律婚姻(登記婚),一為事實婚姻。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事實婚姻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 (二)我國在不同時期對事實婚姻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故此刑法界基本達成共識,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簡而言之,筆者認為:重婚就是兩個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合,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具體包括《意見》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 (三)對事實婚姻的認定 (1)事實婚姻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會形成事實婚姻。 (2)一夜情、嫖娼、網戀、與異性的曖昧關系均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 (3)婚外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看雙方的外在表現是否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程度。
二、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有什么影響與重婚罪怎樣個人救濟 1、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的影響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須是法律婚(登記婚)。 大多數學者認為,事實重婚罪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情形。而否認了先后兩個事實婚,或先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為事實婚姻時,其屬于違法婚姻,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其效力,不予以保護,故無論后婚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都未侵犯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客體; (2)在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所以,在前婚為事實婚時,既缺乏犯罪主體,又缺乏犯罪客體,無論后婚是事實婚或法律婚,均不構成重婚罪。 首先,因為《民法典》與《刑法》所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按照民法與刑法的關系上講,刑法是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嚴厲的手段,民法不予保護的關系,刑法更沒必要保護。 其次,如果刑法仍對事實婚姻加以保護,則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詣建立的婚姻登記公示制度毀于一旦,因為不進行婚姻登記還可依據刑法得到保護,則任何人也可無視民法典的規定。 另外,在司法實踐操作上也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進行了婚姻登記的合法婚姻可以通過訴訟或到登記機關解除,而事實婚姻的解除則無一個統一標準,難以確定何種情形下是解除婚姻關系,何種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至于后一婚姻則應包括經登記的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并不要求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必須以合法婚姻形式進行,事實婚姻的存在已從實質上對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應對這種行為予以制裁。這跟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而后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是指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以什么樣的形式,故應看其本質。這種觀點與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號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個人救濟 (一)關于重婚罪的取證,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證難點及對策》 (二)個人救濟 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實施以前,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重婚罪屬于自訴的案件的范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范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怎樣搜集對方重婚的證據?
原配需要在這個過程中實現自救,婚姻的主動權不僅在男人手中,也在原配手中。原配想要擁有幸福的話,男人能夠給她多少是一回事,她自己愿意為此而爭取多少,又是另外一回事。
掌握有對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結婚證、結婚登記信息證據。可以由當事人委托律師到民政局查詢獲取相關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婚外情一方手握兩份結婚證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2.婚外情一方與他人辦理結婚宴席的證據,孩子出生證明上相關父母名字的證據,與他人同居者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如租房的合同等)。
3.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證據。例如,同居場所鄰居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一方與他人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雙方互相發送的含有親密內容的短信等。
我認為:
婚外情、一夜情、長期嫖娼等情形均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故相應的記錄都可作為證據使用。
在此,離婚一方調查取證要有限度,不要人為地制造證據或是通過非法手段取證。這是因為,非法證據在法庭上無法被法院認定。
你還可以去搜集這些證據:
1、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手機的定位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對方和同居人員同進同出小區的監控視頻,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如果對方承認出軌,你做了相關的錄音或者對方寫了承諾書,那么承諾書和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如果您將對方捉奸在床,或者在賓館找到了對方的開房記錄的情況下,這些東西通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關于出軌的證據,越多越好!
因為這些證據一旦多了,它就可以形成一個證據鏈,而這個證據鏈就可以證明出軌的事實!
最后,想告訴所有人,不管什么情況,婚外情都是極其累人傷人的,要付出極大的代價,真正懂得愛的真諦、有責任心、想活得自在的人,還是遠離婚外情為好。
倘若婚姻真的背叛了你,應該學會調整自己,冷靜理智面對,一步步搜集對方出軌的證據,主張該有的財產權益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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