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跟后媽的法律關系
繼子跟后媽的法律關系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名分型;
2、撫養型;
3、收養型。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系。現實社會關系的主觀形式。就其主觀形式特征而言,它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就其社會內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
一、名分型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義務,僅有繼父母子女外在名份,雙方無任何實質的權利義務關系。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關系因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由于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只是因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的單純的名份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所以,繼子女只有繼承其親生父母財產的權利,沒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
二、撫養型
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 即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
三、收養型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親生父母同意后收養了繼子女而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四、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系。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五、如何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婚姻法對在什么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比如有如下幾種觀點: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六、親屬關系主要內容
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親屬關系分類:
1、配偶:即夫妻關系。
2、血親關系:包括自然血親關系(血親關系分為父系親屬和母系親屬關系等,通常是按照備份或者親等計算法確定親屬關系的遠近)和擬制血親關系,(如因《收養法》規定所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3、姻親關系:指以婚姻為中介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兒媳與公婆之間的親屬關系和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相差40歲嗎
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具體的年齡差規定,只要滿足了法律條件就可以收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繼子女收養證明怎么辦理
繼子女收養公證一般需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共同前往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且經公證的收養關系,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繼子女收養公證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辦理。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系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愿。
繼子女戶口遷移有什么條件?
只要再婚另一方同意就可以遷進來,但需要辦理遷戶手續,再落戶到繼子父母再婚所在地,這是屬于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綜上所述,繼子女收養公證注意事項: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必須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且必須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繼子女的能力;
2、養父母必須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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