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按份共有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制度,一方婚前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存續關系期間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對財產的權益為雙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個物權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共有可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產來舉例,載明在房產證上的所有權利人,如未特別在備注欄注明各自對房產所占的比例,則所有權利人均共同共有該房產,對共有房產的全部享有所有權;但房產證的備注欄如有注明各權利人對該房產持有比例的,則各權利人按照載明的比例,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即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同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及婚后的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應當在房屋預售(出售)合同中約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額(即要求開發商辦理預告登記及房產證時明確注明產權份額),持房屋預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去房產交易中心備登記。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夫妻雙方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額(即要求賣方及中介在辦理房產證時明確注明產權份額),持房地產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去房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
對于房產只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配偶加名的情況,加名的同時也可約定按份共有:1)加名的房地產無貸款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和房產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加名,同時在申請書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2)加名的房地產存在貸款抵押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及銀行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加名,同時在申請書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
房屋原登記在雙方名下,后經協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夫妻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和房產證及夫妻約定按份共有的書面協議(有的交易中心不需要,只要在填寫申請書時寫明按份共有及各人所持份額即可),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作變更登記。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嚴格按照物權法的觀念,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份額。2)一旦一方按份共有人的份額比例超過三分之二,其單人便可決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
0.1%的比例,對于共有財產的處分(包括出售、贈與、抵押),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包括出售、贈與、抵押),都必須經過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約定按份共有,未去房產交易中心登記,對外不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但在對內效力上,卻值得商榷。根據婚法第19條的規定,對于財產,夫妻可以作出約定,并且簽訂書面的協議,該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同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對于房產,一方同意贈與的,在房產未作產權登記前,可以撤銷。
那么,房產約定按份共有,是否屬于贈與呢?如果約定按份共有的房產系一方婚前所有,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婚后約定該房產60%權益歸房屋的原產權人所有,另外40%權益歸另一方所有,該約定實質是將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的40%贈與了另一方。如果系婚后所購房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后的財產如雙方無特殊約定,就應當認為系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對該房產共同共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房產享有100%的權益,如發生離婚分割房產的情形,如不考慮照顧子女,婦女及無過錯方等其他因素,原則上為各人獲得房產總價值50%的權益。但如果約定按份共有以后,如約定房產一方有90%的份額,另一方只有10%的份額,則可以看作是雙方對各自擁有房產權益的再調整,那個只占10%份額的一方實質上是通過約定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益,究其實質,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
那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這種贈與在未進行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當然,這就產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相抵觸的情形。
因而,律師建議,如約定房產按份共有,應及時去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登記,否則,按份共有的約定對外不產生效力,對內的效力也待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記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一般為三種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獨立使用的區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決各方所得的區域。
房屋作價補償:法院判決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房屋變價分割: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進行分割。
簡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來就是對房屋的權屬作出了約定,因而在離婚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額進行分配。
鑒于夫妻之間存在的特殊人身關系,因而夫妻之間的按份共有和沒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之間的按份共有畢竟不同,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官還是可以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的對于財產分配予以調整。
那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這種贈與在未進行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當然,這就產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相抵觸的情形。
因而,律師建議,如約定房產按份共有,應及時去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登記,否則,按份共有的約定對外不產生效力,對內的效力也待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記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割一般為三種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獨立使用的區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決各方所得的區域。
房屋作價補償:法院判決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房屋變價分割: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進行分割。
簡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來就是對房屋的權屬作出了約定,因而在離婚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額進行分配。
鑒于夫妻之間存在的特殊人身關系,因而夫妻之間的按份共有和沒有特殊人身關系的人之間的按份共有畢竟不同,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官還是可以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酌情的對于財產分配予以調整。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
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除外,男女雙方也可以采用約定財產制,我國法律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 中國《民法典》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中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適應中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適應現階段社會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實際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適用條件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3、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生效條件 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 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的相關內容,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平等、自愿的契約。且只要男女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我國強制性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制有哪些種類
夫妻財產制可根據不同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① 按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者雖作出約定但因該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而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就各國現實情況看,法定財產制又有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形式。在我國,出于歷史傳統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大部分夫妻在結婚前后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從比例上來說還是極小的。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夫妻的財產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人們財富的日益豐富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夫妻對婚前或婚后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將會逐漸增多。夫妻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就是約財產制。② 按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共同財產制的優點是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權益,有利于實現事實上的夫妻地位平等,因而是符合婚姻共同生活本質要求的。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雖夫妻共同生活,但在財產方面相互獨立,夫妻均對自己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不過,分別財產制并不絕對排斥夫妻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剩余共同財產制,是b夫妻對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各自保留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夫妻各自最終財產多于原財產的部分)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這種財產制在一定程度上綜合了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的優點,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地位平等,同時也有利于交易安全。統一財產制是指夫妻結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將妻子的婚前財產估定價額,轉歸丈夫所有,妻子則保留在夫妻關系終止時對其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這種做法不利于女方,故現代國家已基本廢止了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但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聯合財產制較統一財產制是一大進步,但他仍是男子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而婦女則處于不利地位,因而有悖于夫妻平等原則。③ 按財產制所涉及的夫妻財產的范圍。可分為特有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個人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財產共同所有,離婚時財產按照法定比例分割。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適用于我國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問題。根據這一制度,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個人財產則屬于各自所有。具體來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包括兩人共同勞動與商品交換所形成的財產收益以及遺贈、贈與、繼承所得等,都屬于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和個人財產則屬于各自所有,不受共同財產制度的約束。在離婚時,按照法定比例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當平分,但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的勞動、資金等貢獻不足以相當于對方財產所增值的,可適當進行補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度,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受地區、習俗等因素的影響,還會有一些分歧。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擁有巨額財產,離婚時是否需要與對方共同分割?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前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各自所有,不受共同財產制度的限制。因此,在離婚時,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擁有巨額財產,這部分財產就不需要與對方共同分割。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個人財產則屬于各自所有。在離婚時,按照法定比例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需要考慮雙方貢獻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十五條 夫妻間所得的財產,各自貢獻原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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