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條例全部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法定離婚條件如下: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新婚姻法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橐龅怯浌芾頇C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愿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并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新婚姻法的離婚條件就是分以上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第三條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檔案工作職責:
一、查詢資格:
1、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2、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4、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二、查詢辦法:
1、《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2、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3、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4、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條 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改名字后結婚證怎么改
改名字后,結婚證可以視為損毀或者遺失,可以由當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ㄒ唬┺k理婚姻登記;
?。ǘ┏鼍呋橐鲫P系證明;
?。ㄈ┮婪ㄌ幚磉`法的婚姻行為;
?。ㄋ模┬麄骰橐龇?,倡導文明婚俗。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第三章 婚姻登記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第十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地域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ㄒ唬┪吹椒ǘńY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ㄈ┮延信渑嫉?;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ㄎ澹┗加蟹梢幎ń菇Y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第十四條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ǘ┚用裆矸葑C;
?。ㄈ┧趩挝?、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ㄋ模╇x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第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第十七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ㄈ┮环交蛘唠p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第十九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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