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國修改了很多的法律法規,其中就包括了 婚姻法的修改。其實婚姻法的修改是件大事,它包括了很多很多細小的環節,那么這次修改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帶著你去到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尋找答案。
一、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
1、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第三條:當事人僅以 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5、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6、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7、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8、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10、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以上是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的前面10條,后續小編會在更新剩下的。婚姻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對于結婚的家庭來說,適當的了解總會有好處的。
婚姻家庭法簡單說是指調整有關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具體講婚姻家庭法是指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定范圍親屬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婚姻法的概念是對婚姻法內容的高度概括,概念和內容是—致的。一般來說,一個法的名稱和它的調整對象也應該是一致的。按婚姻法名稱表面理解,好像只是調整婚姻義系的法。其實,從婚姻法規定的內容看,可將婚姻法分為狹義的婚姻法和廣義的婚姻法。
狹義的婚姻法以婚姻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其內容包括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解除的原則和法律后果,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廣義的婚姻法除了狹義婚姻法所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家庭關系的內容。如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從編制方法上看,可將婚姻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的部分;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而且還包括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
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和家庭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法,這是各種類型的婚姻法的共性;但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婚姻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和性質是不同的,這是由婚姻法的階級本質決定的。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經濟利益,利用國家機器將社會秩序穩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其中包括婚姻和家庭關系的秩序。如果男女之間的結合形式可能帶來婚姻秩序的紊亂,就會被列在取締之列。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秩序的需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就把有利于統治階級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化為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是我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在婚姻家庭方面意志和要求的集中表現,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優越性。
婚姻法具有我國法的一般特征,如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都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反映,都具合法的強制性等等。但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使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以下特點。
首先,婚姻法的適用范圍具有廣泛性。婚姻法是適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適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別法,幾乎人人都要結婚,每一個公民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因此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都要適用婚姻法。因此說婚姻法是有關一切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的法律。
其次,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家庭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實體。與財產法不同,屬于身份法范疇的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反映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法律,都是和社會主義道德相一致的,而這一點在婚姻家庭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利義務,都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要求的。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濫用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既是違背社會主義道德,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再次,婚姻法的大部分規范是強制性規范。強制性是—切法律部門的共同特點,在婚姻家庭法上表現尤為明顯。為了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大多是強制性規定,如關于結婚、離婚內容的規定。當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規定,如關于夫妻財產問題的約定。
婚姻家庭法雖屬于民法范疇,但與其他民法規范比較又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其獨立性特點主要是出它的特定調整對象決定的,對此應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從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婚姻家庭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婚姻關系是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家庭關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和祖孫關系。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有因人身關系,而引起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人身關系,同時也調整財產關系,但這種財產關系是依附于人身關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其本身不直接體現經濟內容的關系。婚姻關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之間。家庭關系只能存在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這些關系并不是為了經濟上的目的而存在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隨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人身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如親屬間的扶養、繼承義系等,因此它是一種附屬于人身關系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2.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的主體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
3.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基于結婚、收養等特定法律事實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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