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國放寬二胎政策后,有能力的父母都希望能夠育有兩個子女,但是各地區也出現了不同的超生現象,雖然政策放寬了我們也不能違反規定隨意生育,所以要對違規的人員有一定的處罰。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公布,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2021年07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通知,取消社會撫養費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要深入評估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及時提請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修訂本省(區、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重點對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普惠托育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遵循法制統一原則,注重與上位法的協調,做好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后獎勵扶助和制約處罰措施的銜接。壓實屬地責任,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工作大局的穩定。以下為社會撫養費未取消前的相關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二、未取消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以上就是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內容介紹。
法律客觀:社會撫養費征收步驟:一、征收社會撫養費需要的申報材料:1、填寫《調查筆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靠。2、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辦理程序:1、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條例》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調查。2、確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3、《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應由作出征收決定的部門或機構指派專人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4、《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作出征收決定的部門或機構申請分期繳納。經調查、批準,當事人應與作出征收決定的部門或機構簽訂《社會撫養費分期繳納協議書》,并按協議要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最長不得超過兩年。5、當事人對征收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請復議或起訴。對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復議或起訴,又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填寫《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并按規定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當事人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后,收繳的部門或機構應向當事人出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依據。"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填報表格: 1、《調查筆錄》 2、《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四、征收社會撫養費辦理時限: 1、證明、證件齊全真實有效的,當場辦理。 2、證明、證件齊全,但需調查核實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辦理。 五、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辦理地點 收費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填報表格:1、《調查筆錄》2、《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四、征收社會撫養費辦理時限:1、證明、證件齊全真實有效的,當場辦理。2、證明、證件齊全,但需調查核實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辦理。五、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辦理地點收費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規定。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條省、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于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3 5倍征收;(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后,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征收。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周歲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3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征收; 4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第八條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第九條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計劃外生育的具體情形,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十條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分別按各自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十一條計劃外生育子女3個月以內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屬于隱瞞計劃外生育行為,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按應繳數額的110%征收社會撫養費。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報告計劃外生育行為,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隱瞞不報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第十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征收決定應當蓋有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h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征收機關)在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征收數額。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十四條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對征收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管轄權。第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關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十六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實際收入狀況及履行能力證明;(二)分期繳納的具體計劃;(三)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分期繳納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分期繳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h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在作出的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中,明確分期繳納的期限、金額等事項。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于應繳社會撫養費總額的30%。第十九條征收機關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征收機關應當建立社會撫養費征繳分戶臺賬。第二十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征收機關依法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貪污、私分??h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征收機關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第二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征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參閱《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如下規定。對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三至四倍征收 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 未辦理結婚登記 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 辦結婚登記 ,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三條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逾期未補辦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客觀: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h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第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第十三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十四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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