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請您參考【結婚登記相關事項】: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注意: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和什么手續
辦結婚證需要的證件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
5、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么:
1、雙方自愿
首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以脅迫手段威逼對方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達到法定年齡
男性結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
3、不具有法律禁止條件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具有直接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內。舉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 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
4、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則
申請結婚者只能是未婚、喪偶或離婚者,如果違反此原則而結婚的男女,是無效的婚姻,不具備法律效力。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領取結婚證的程序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與照片。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拿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拿結婚證需要準以下證件:
1、有效的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等;
2、未婚證明:未婚證明是指未曾結婚的證明文件,可以通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婚證、身份證明等來證明;
3、離婚證書或死亡證明:如果你是離過婚或者是喪偶的,需要提供離婚證書或死亡證明作為證明文件;
4、戶口本:需要提供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作為證明你的戶籍信息和婚姻狀況;
5、照片:需要提供兩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
結婚登記原則性的規定如下:
1、自愿原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這是實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
2、法定婚齡問題。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結婚年齡;
3、禁止結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結婚登記程序。我國實行嚴格的結婚登記制度,法律不承認未經登記的任何形式的儀式婚或宗教婚。男女雙方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證件和材料可能因地區和政策變化而有所不同,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材料要求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和規定進行操作。在準備結婚證件時,建議提前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以免因缺少必要的材料而延誤辦理時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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