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離婚訴訟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方式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提起離婚訴訟的為原告。單方起訴離婚的具體流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由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包括原、被告的身份證正反面、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屬憑證);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即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或被告戶籍地所在的基層法院)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法院會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是本人也應當出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并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1、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2、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3、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單位:【】,現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單位:【】,現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被告離婚;
2.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元至婚生子年滿18周歲之日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暫估20萬,詳見財產清單);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自行相識,【】確定戀愛關系。【】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年月日】育有一子【】。之前原、被告均未起訴過離婚,本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婚前原被告草率結婚,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原被告因家庭觀念、消費觀、價值觀存在巨大差異,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進而陷入冷戰。婚生子出生后,雙方感情并未得到好轉,反而在孩子的問題上產生了更大的分歧,矛盾不斷。長此以往,也令雙方的感情越來越淡漠,直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再無和好可能。故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財產清單
一、房屋
1.位于【】的房屋,登記在【】名下,暫估價值20萬元。
以上財產暫估總計20萬元。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方式離婚。
在訴訟離婚中,提起離婚訴訟的為原告。原告首先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由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加人。開庭審理后,如果法院證實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并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訴訟離婚收費標準如下:
一、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6、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7、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案件申請費交納標準
1、執行申請費: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保全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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