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起對子女的養育和照顧之責。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離婚成為必然的時候,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往往是雙方爭議的首要問題。所以,在離婚時應當就子女的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子女的撫養事關重大,要為孩子營造良好的環境,讓孩子在愛中成長。
一、概念撫養,取保護并教養之意。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一般來說是父母對子女的關系,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這要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喂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對子女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安排。特別是離婚時,父母雙方應友好協商子女未來的撫養等相關問題。
二、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義務,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從子女出生開始直到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都必須承擔,即使父母離婚后也不能免除。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不僅有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等,同樣有義務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三、撫養關系撫養義務是親權的主要內容,權利主體是未成年子女,義務主體是親權人。撫養義務須以直接養育為原則,即讓未成年子女與親權人共同生活,直接進行養育。主要也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四、離婚后的撫養方式1、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
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數離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撫養方式。它的好處是,能夠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一方撫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考慮子女的意愿。
存在的缺點是,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更多體現的是父母雙方合意的結果,子女的選擇權較弱,甚至基本沒有。此種撫養方式一經確定,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未經雙方的合意,撫養方式一般無法變更。
2、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
在父母離婚后,輪流撫養子女也是被認為是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種方式,子女能夠充分地享有到父愛與母愛,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變。即子女在一段時間隨母親生活,下一段時間隨父親生活,依次輪流。當然,此方式的適用,仍要結合該家庭的具體情況來采用。比如,若父母的離婚是因為一方有生活惡習以及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的,并不適合采取輪流撫養的方式。另外,輪流撫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子女的安定感。所以,此類方式,只能在一段時間適用,作為子女適應父母離婚的一個過渡期。
父母帶孩子來到這個世界上,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育應當是從精神上、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盡養育和照顧之責,這種養育和照顧是子女賴以生存、成長的基本保障,缺少了這種保障,子女很難健康成長。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當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起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這種撫養的義務是父母雙方共同的法定義務,而不僅僅是父或母一方的責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一、物質提供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如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在生活上精心關懷、照料子女,為子女營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條件和氛圍,確保子女的生命權、健康權、生存權,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
二、教育義務保證子女有充分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言傳身教,身體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確的方法教育子女,把生活撫養與家庭教育有機統一起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開始于子女出生,這也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應雙方共同承擔,不應把責任推給一方。
三、管教與保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同樣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因此,給予撫養費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同時,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是,18周歲以后,有下列情況,應當繼續支付撫養費:,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探視權如何執行,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并解決,并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為日后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訟。,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當事人協商或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對矛盾大的不宜采取。這樣,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么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為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采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采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借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采取互利原則,才能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1、如果父母遺棄子女,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的一個界限。對于不給撫養費是不是構成遺棄罪,情節惡劣的就有可能構成該罪。,2、離婚子女撫養費怎么給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照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水平,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務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綜上,我們清楚的知道,如果不給撫養費的情節僅僅是一般的話,那么這比不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此時,情節比較嚴重的話,此時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遺棄罪,就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離婚后孩子歸其中一方,另一方不撫養孩子的,要給撫養費,雙方都對還有教育和撫養義務,注意多多陪伴孩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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