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前,網上不少消息稱,國家新出臺的彩禮規定中,金額超過6萬就算是犯罪來。其實,這是一則空穴來風的謠言。目前我國婚姻法中,并沒有針對彩禮的金額有任何的限定條例。
2、因此,彩禮超過6萬元并不是犯罪。同樣,還有消息認為彩禮超過3萬元屬于是販賣人口行為,會被判刑。這類消息也是謠傳,在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條例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
3、不過,雖然彩禮超過6萬元,是不存在犯罪的說法的,但是我們在衡量彩禮金額的時候,還是得實事求是,根據經濟能力制定彩禮金額,不要盲目攀比,讓原本美好寓意的彩禮變成來陋俗。
二、彩禮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是索要“天價彩禮”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彩禮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并未對彩禮額度進行限制。彩禮作為傳統習俗,也不宜且無法通過行政強制命令進行調整。
在自上而下的婚俗改革推進下,已有部分縣市,通過村規民約的形式,指導約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彩禮金額,如河南省寧陵縣,已經有364個村子明確表示,要把彩禮的金額控制在3萬元以內;另外商丘也有了規定,彩禮的金額絕對不能超過10萬元。很多地區已經開始實行零彩禮或者低彩禮的方案。
目前,全國有32個婚俗改革實驗區,旨在通過創新婚育文化載體,加強青年婚戀觀、家庭觀教育引導,對婚嫁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助力婚姻家庭幸福穩定。倡導“風雨同舟、相濡以沫、責任擔當、互敬互愛”的婚戀理念,推動試驗區出臺遏制天價彩禮、遏制大操大辦、遏制鋪張浪費等不良習俗,引導群眾自覺為愛減負。
2020年5月,民政部印發《關于開展婚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大力推進婚姻領域移風易俗,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婚姻家庭文化,倡導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婚姻家庭價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風。
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指出,要加大高價彩禮等不良風氣治理,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指出:要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破除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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