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我們不能一概否認但是也不能一概認同,遇到對的人那么婚姻是你們的歸途,遇到錯的人那么離婚是在所難免的事情,那么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今天她學網小編就帶大家看看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對婚姻有問題的朋友也可以進行相關的
一、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進行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自己的出資額;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在新婚姻法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針對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因為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因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部分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劃分。
二、離婚財產分配
新婚姻法出來了,對于離婚財產的分配做了不少補充,在很多種情況下離婚很多女方是拿不到財產的。
1、男方專用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指那些個人使用的衣服、眼鏡、假牙、剃須刀、鞋子、帽子等個人專用物品,這些物品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但那些金銀首飾,因為金額比較大的就不屬于生活用品,而是一種投資品或說奢侈品,是需要進行分配的。
2、男方身體受到損害補償的各種費用
農村的男性朋友因為多從事一些體力勞動,甚至有些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身體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因而獲得一定的補償款,這筆補償款就不列在離婚后雙方分配的財產范圍內。它就屬于男生那一方專屬的財產。
3、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車輛
如果是在婚前購置的物品,就屬于購置方,比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購置的小車,那這輛車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分配不到這部車所屬的財產。但如果男方在婚后還曾經還過車款那又另當別論了。另外有兩種情況,一是男方的父母給男方全款購置的車輛,還有就是購買車輛登記的是男方的名字,這兩種情況下女方也分配不到相應的財產。
婚姻法 財產分割
法律主觀:
夫妻財產分割根據新婚姻法規定: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2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2年12年31日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劃重點: 這條旨在強調“約定優先”,即夫妻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其效力高于法定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尊重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需要注意的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此外,該約定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夫妻故意約定財產歸妻子,而逃避丈夫應承擔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房產分割也可以理解成離婚析產的問題,按照房產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獲得的房產 對于這種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即按市場價計算房屋價值,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房產證 依照法律規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 對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 按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8、《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9、《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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