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離婚條件之——協議離婚的條件
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自愿的,他們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作了適當的分配和處理,并且雙方沒有爭議。
二、離婚條件之——訴訟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個條件其實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典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有一方有妻子(或丈夫)還在外面“包二奶”、“養情人”或“養小三”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系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并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系從而近于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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