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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要什么證據(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和材料)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2 08:50:10

起訴離婚女方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一)起訴狀;(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如果婚姻涉及到財產問題,還要帶著相應的財產證據和夫妻共同債務證據。如果婚姻涉及到子女撫養的問題,還要帶著子女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然后由原告攜帶以上資料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三)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四)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一方起訴離婚要準備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另外重要的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離婚開庭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離婚開庭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子女的身份證明材料,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5、如果有子女,則還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訴訟的審理程序包括以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2、開庭審理;
3、作出判決。
離婚起訴書。
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情況: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拒絕扶養等行為,嚴重損害家庭關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4、其他原因: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綜上所述,離婚開庭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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