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雙方按出資比例或者貢獻大小進行分配。(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產視為贈與行為,視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3)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屬于連帶之債。(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又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經濟幫助。(5)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
法律分析:未婚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如何分割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妥善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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