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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2 12:01:13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么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二、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并不一定就算 夫妻共同財產 ,分兩種情況:婚后再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婚后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于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
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后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購置的房屋,仍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 基本原則 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 房屋產權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購房婚后如何加名字
(一)準備相關證件、材料
1、產權證原件;
2、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
4、戶口本;
5、另外需要夫妻雙方本人到房產局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二)申請
若婚前房產沒有按揭,男女雙方約定婚前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兩人只需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若婚前房產有按揭,需要雙方先還清按揭,書面的說法是完成“抵押權注銷”。還清貸款后,由銀行向市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然后夫妻雙方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到房產中心提出申請。
(三)審核
遞交申請后,需要經過房產交易中心的審核,差不多等7個工作日,當事人雙方便可拿到人手一本的房屋所有權證。
另外,申請人在房產交易中心需交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后,在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法律客觀:

本文介紹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準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離婚時是無需分割的。一般情況下,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最新規定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婚前個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約定,離婚時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我國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書時,則財產分割方案以該離婚協議約定為準。
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為基本原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度調整后判決。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包括物權性財產權利和債權類財產權利。
3、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
4、雖于婚姻期間取得,但屬于個人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財產。
二、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財產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依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書面約定內容。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了某處財產或某個財產性權利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同意該約定。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于婚后產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部分仍歸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由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投資性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涉及到婚后變賣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要注意保留與婚前個人財產有關的證據、注意購買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時間節點,例如保留房產出資證明等,避免使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產生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

你想問什么,能不能說具體點。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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