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國修改了很多的法律法規,其中就包括了 婚姻法的修改。其實婚姻法的修改是件大事,它包括了很多很多細小的環節,那么這次修改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帶著你去到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尋找答案。
一、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
1、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第三條:當事人僅以 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5、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6、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7、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8、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10、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以上是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的前面10條,后續小編會在更新剩下的。婚姻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對于結婚的家庭來說,適當的了解總會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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