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法律規定
軍婚法律規定:
1、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1、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的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婚法
軍人什么時候可以結婚
軍人應當向單位提供戀愛報告,單位對戀愛對象負責政治審查。根據要求,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立戀愛關系以后,應當主動向所在的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的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軍人應當在結婚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申請,單位負責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審查內容還包括軍人配偶的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要求軍人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查完畢后,應當制作結婚涵調報告表。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軍人和配偶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申請結婚報告表,軍人一方的《婚姻狀況證明》、軍人單位提供的結婚涵調報告表。非軍人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部隊對軍人戀愛報告和軍人婚配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確實有必要,但對于思想是否進步,品行是否端正進行審查,我們認為有越權之嫌。因為這屬于當事人之間的個人隱私的范疇,雖然可能影響到軍人家庭的幸福,畢竟與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不相沖突,反而侵害個人隱私,干涉私生活,我們認為,該兩條的審查應予以廢止。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不再需要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簡化了結婚的過程。由于軍人在入伍的時候已經注銷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結婚的過程中不能提供此兩證件,只能提供軍人證,而該證件不能表明軍人的婚姻狀況。有部隊對軍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審查,可以有效防止軍人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服兵役期間能否結婚
要求最近的規定如果年輕人想要去到當兵那么就一定要在合適的年齡及時參加入選,一般的義務兵是兩年時間,但是比較特殊的,有的人服役時間就比較長,這個時候結婚還需要申請。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當兵入伍后要達到什么條件才能結婚
當兵的人結婚與普通人一般情況是一樣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部隊一般提倡晚婚晚育。
但是部隊里有些限制性規定,無形中提高了軍人結婚的年齡。
2001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
1、第4條規定: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第6條規定:軍隊院校生及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義務兵服役期間不得結婚,如果義務兵22歲當兵,到24歲想結婚,按規定就不可以了。這在無形中就提高了結婚年齡。其他情況也一樣,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同樣會造成結婚時間延后的問題。
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二、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三、限制
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于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軍隊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四、如何辦理
第一步:到所在單位政治處領申請表,
第二步:對配偶所在單位發函進行調查(政治狀況),
第三步:拿到配偶單位回函后交政治處,政治處開出介紹信。拿介紹信,軍官證,配偶如果是軍人,拿一樣的東西,不是軍人,拿戶口本、身份證,到駐地政府民政部門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五、登記程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由于部隊是提倡晚婚晚育的,所以一般都是在晚婚晚育年齡的時候才可以結婚,如果想要在當兵的時候結婚,那么首先需要在單位提出申請,軍人當兵會得到國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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