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孤兒院、兒童福利院或是兒童救護站可以領養孤兒。
孤兒院指抗日戰爭時期由宋慶齡創建的孤兒收養機構,也稱“育嬰堂”。解放前,國民政府、外國教會等舉辦的收養社會遺棄嬰兒的慈善機構。新中國成立后,由人民政府接收并改建為兒童教養院和兒童福利院,在當時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第一個孤兒院,被稱為“orphanotrophia”,建于1世紀時。孤兒的領養和培育,在歐洲有著約千年的悠久歷史。中國也有這方面的善舉傳統,如善堂、貧兒院、育嬰堂等等,佛教中也有類似的舉措。他們接受的孤兒,在6歲前由育嬰堂的嬤嬤負責撫育,兼授一些學前教育。
收養孤兒手續介紹
收養孤兒手續辦理方式如下: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可以要求辦理收養公證。
一、孤兒院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
1、孤兒院領養孩子需要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領養證如何辦理
1、領養證的辦理是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手續;
2、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等資料;
3、將證明相關證明和資料提交給登記部門,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收養申請書;
4、進行審查,審查完畢以后即可頒發領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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