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一、無效 婚姻法 院程序是怎樣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確認 婚姻無效 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 領結婚證 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制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 財產分割 和孩子 撫養 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 一審終審 。也就是說, 一審 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后,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 子女撫養 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入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 結婚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于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結婚手續 ,成為夫妻,這就需要設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結婚后并不具備實質條件,比如近親屬結婚、構成重婚的,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無效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效力或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這樣案件后,對婚姻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無效特征的,當庭宣告無效。
民政局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3、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4、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5、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6、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
1、男方沒有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沒有年滿二十周歲;
2、男女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具體情形有:當事人重婚;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實告知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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