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案件涉及事實收養子女時,不能查明事實送養人或查無被事實收養人的生父母,且被事實收養人確系事實收養人撫養成人的,應確認其收養關系和被事實收養人對事實收養人的贍養義務成立。查明有事實送養人或被事實收養人的生父母且尚在世的,應通知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在確認其事實收養行為無效的同時,只要事實收養人對被事實收養人進行過撫養,就應確定被事實收養人應對事實收養人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包括對屬于“過繼”形式的事實收養情形,也應視為同樣處理。繼承糾紛案件涉及事實收養時,被事實收養人作為繼承人的只能是先確認收養關系成立為前提條件,然后再依法對繼承問題進行處理。若事實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則被事實收養人不享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權利,但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分得遺產。被事實收養人作為被繼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實送養人,則確認收養關系不成立,按法定繼承和事實收養人適當分得遺產處理。無事實送養人或被事實收養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確認事實收養人與被事實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成立,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贍養糾紛管轄:在贍養糾紛訴訟中,老人擁有追索贍養費的權利,處于原告的地位。在贍養糾紛訴訟中,管轄法院可以是老人住所地法院,這是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主要是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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