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婚姻家庭編制中的親屬包括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和諧與否,不僅關乎著家庭成員個人的幸福感,也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隨著近年來婚姻觀念、家庭關系的變化,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一、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該條中對“近親屬”范圍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規定,而對“親屬”和“家庭成員”范圍進行專門界定是在中國法律上的首次。 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出現,這些法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家庭、血親、姻親之間的權利義務,甚至是經濟利益的分配,由于現行的法律對于這些關系并沒有統一,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產生爭議,《民法典》應司法實踐需要對這三個概念作出正式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實踐的統一。 二、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增加了嚴重疾病告知義務。 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我國的“強制婚前檢查制度”被取消,男女雙方辦理婚姻登記無需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婚后還未治愈的,這類婚姻是無效的。但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疾病的類型不斷新增,醫學技術也不斷在進步,國家要做的應當是健全完善醫療制度,而非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結婚。 現在《民法典》刪除了這種情形,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同時保障了配偶對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權。如果婚前已告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自由是受到保護的;如果結婚前沒有告知對方,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三、新增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條款設置目的是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婚姻,保護家庭關系,維系家庭穩定。根據該條,今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流程變為: 1.夫妻雙方先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申請; 2.遞交申請后等待30天,這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3.等待30天滿后,可在接下來的30天內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證; 4.如果在接下來的30天內沒有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雖然此條僅規定了協議離婚時才有冷靜期,實際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發布了《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訴訟離婚中也推行離婚冷靜期,并設置了“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從流程上看,協議離婚的難度將加大,對于可能存在家暴的婚姻,以防離婚冷靜期可能存在的傷害,受害方完全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來獲得救濟。四、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論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在離婚訴訟中裁量是否準予離婚的主要標準。但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其實是具有一定主觀性的。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了應認定為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在《婚姻法》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之情形,作為準予離婚的事由,有學者將該條評價為訴訟離婚的“冷靜期”。 五、家務勞動補償不再受“夫妻分別財產制”限制 關于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提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現在《民法典》刪除了這一限定性條件,將家務勞動補償擴大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六、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在原來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和偽造債務的基礎上,新增了“揮霍”這一情形,夫妻一方揮霍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對該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實務中,往往存在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尤其是在離婚之前的一段時間,會發生多筆大額的且用途不明的消費,消費方可能辯稱是正常生活消費,法官一般也難以深究,對另一方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七、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吸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要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過該規定,以立法方式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是“共簽共債”,雙方共同簽字則為共同債務;二是“共需共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三是“共用共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也為共同債務。《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社會熱點作出明確規定,該規定旨在既要避免夫妻雙方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又要避免另一方在離婚時被高額負債。八、擴大被收養人范圍,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現行《收養法》第四條規定的是符合一定條件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中,在現行《收養法》第六條規定只有無子女的人才可收養外,增加將只有一名子女的人納入收養人范疇。 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強化了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 1.民法典的修改意味著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2.為響應國家“二孩”政策,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已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新婚姻法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女生多少歲可以結婚
女生的法定結婚年齡依然是二十周歲。
新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
大多數國家的合法結婚年齡大多在18歲或16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合法結婚年齡不應低于15歲。但因宗教、民族、種族、地區、生育政策等因素,法定結婚年齡普遍降低。中國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結婚年齡最大的國家。
法定結婚年齡的適用范圍: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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