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孩子撫養權流程
1、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雙方同意變更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
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時,雙方須提交如下材料
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
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
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2、撫養權變更手續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拆握皮可通過訴訟請求法院裁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予支持變更: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有其他正當旅差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皮轎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變更撫養權是指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發生變更,即由原來的一方轉變為另一方。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子女的最佳利益:變更撫養權的首要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變更撫養權對子女的成長和發展有益,那么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合理的。
2. 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如果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例如因為疾病、財務困難或其他原因,那么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必要的。
3. 新撫養人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新撫養人必須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包括提供子女的生活必需品、教育、醫療保健和其他必要的支持。
4. 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已經到了可以表達自己意愿的年齡,那么他們的意愿也應該被考慮在內。如果子女希望變更撫養權,那么這可能會被視為一個有力的因素。
總之,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子女最佳利益、原撫養人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新撫養人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和子女的意愿等條件。如果這些條件得到滿足,變更撫養權可能會被認為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變更撫養權是一個敏感和復雜的問題,需要仔細考慮和權衡各種因素。建議您在變更撫養權之前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滿足哪些條件撫養權可以變更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以后,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什么情況才能變更撫養權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三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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