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所謂計生罰款其實就是指社會撫養費。未婚先育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按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還要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更與當事人的違法情節相關(二胎三胎有別),所以每個當事人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一般是不一樣的。
沒結婚證生孩子要罰款嗎
罰款。如果當事人沒有達到結婚年齡就已生子的,那屬于非婚生子。目前,非婚生子這種現象上較普遍。非婚生子一般不會受到處罰,但是當事人必須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各地的數目不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非婚生育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如下:“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倍征收,所以具體看你們當地的人均收入情況。
根據地區差異,具體的收費原則為: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對社會撫養費征收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使用管理辦法是什么?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1、征收決定由誰作出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2、征收標準是什么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 行政復議法 、 行政訴訟法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貪污 、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 刑法 關于 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私分國有資產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對于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都需要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我國對于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也在不斷完善更新中,使之更能滿足公民的需要,對公民的權益進行保障。另外對于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應該配合社會撫養費的繳納,尊重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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