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國修改了很多的法律法規,其中就包括了 婚姻法的修改。其實婚姻法的修改是件大事,它包括了很多很多細小的環節,那么這次修改的具體內容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帶著你去到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尋找答案。
一、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
1、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第三條:當事人僅以 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5、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6、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7、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8、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10、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以上是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釋中的前面10條,后續小編會在更新剩下的。婚姻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對于結婚的家庭來說,適當的了解總會有好處的。
先來看一下新婚姻法中,主要的幾點內容:一是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二是彩禮在離婚或分手后,是要還給男方的。總結一下,就是誰的錢歸誰所有。女性即使結婚之后,也無法分得男性的婚前任何財產。這就讓很多人女性感到不公平,婚姻中,女性明明是付出與犧牲最多的那個,但新婚姻法卻不保護女性,反而提倡所謂的“男女平等”。
其實,從新婚姻法中也可以看到,以往女性似乎總是想從婚姻中獲得些什么。比如,財產。女性通過找一個身家比較高的男性結婚,就可以分得一半該男性的財產。而且,女性彩禮是不愿返還的,也就是女性只要結婚,就可以獲得一筆收入。當然,女性獲得這些東西也是應該的。畢竟,在婚姻中,女性算是犧牲了個人事業與青春,去照顧一個家庭。
但是,新婚姻法的發布,意味著女性不能在從婚姻中分得財務了。看上去似乎挺公平的,似乎是男女平等。但,現實中,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依舊屬于犧牲者的角色,新婚姻法完全無法保護女性的權益。
這意味,女性結婚之后,不僅要犧牲自己事業去照顧家庭,還得付出一定的財務來維持家庭。婚姻對女性除了付出,再沒有任何意義了。
02、女性還需要結婚嗎?新婚姻法頒布之后,很多女性留言表示不會結婚了。本身社會對女性的要求就很高,一個女性,如果沒有把家庭照顧好。那么她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妻子、合格的媽媽。一個女性,如果無法平衡事業與家庭,那么她也不是一個合格的妻子。但是,男性卻從來不會被問要如何平衡事業與家庭。一個男性,只要他在事業上足夠成功,是不會有人在乎他是否是一個好父親、好丈夫。
所以,越來越多的女性表示,與其這樣,不如不結婚,自己一個人反而過得更好,只要拼事業就夠了。
03、如果要結婚,女性要做哪些準備。如果非要結婚,我想,應該是兩個獨立的個體,他們不管是在經濟上、還是能力上都是勢均力敵的,且他們是相互愛慕的,所以他們才選擇婚姻。但,即使如此,新婚姻法發布之后,女性要結婚還是得做好準備。比如,如果男方給彩禮,必須明確表示無需歸還。或者,女性自己在婚前購置好房產。又或者,雙方選擇在婚后購房,首付以及貸款由雙方共同承擔。這也意味著,女性結婚也要成本了。不再是男方娶不起老婆了,女方也很有可能嫁不起了。
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義,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的定義,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一是關于財產方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約定以結婚登記日起效,婚內財產約定以約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擴展資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法》所貫穿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串于我國《婚姻法》的始終。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結合,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理想的對象,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美滿幸福的婚姻關系。但是,結婚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關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則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內容:
①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其他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同樣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權利。
②在夫妻關系上,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所有權;都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都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兄妹、姐弟等,這些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關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例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上,子女的權利同樣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一項原則,對于促進男女平等,發揚尊老愛幼的新風尚,發揮家庭在培養下一代和照顧老人方面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行計劃生育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就是要節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長,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義在于實行計劃生育有利于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于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的質量和保護母親的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于什么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與暫緩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是婚姻遵從自然規律的體現,符合優生學的要求。男女雙方如果有過近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后代繼承雙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禁止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準結婚和暫緩結婚,目的在于防止結婚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律明確指明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本人、對對方、對子女、對民族都有益。另一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癡病等。我國法律除了列舉麻風病未經治愈,不能結婚之外,對其它疾病均采用概括式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注意科學性,在認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應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關于暫緩結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患有法律規定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于哪些屬于暫緩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可見暫緩結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傳染病如霍亂等在傳染期內和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這兩類。
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禁止結婚?1950年《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無傳染性,也無遺傳性,如果雙方自愿結婚,對雙方、對社會并無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間關系的規定,所以,直系擬制血親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親屬關系遠近的劃分,不采用親等,而采用符合我國人民群眾傳統習慣的世代制。這種世代制計算方法,是以己身為一代,以父母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次類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事實上,人類很早就開始認識到血緣對后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輩份就是婚姻締結上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也有“同姓不婚”的傳統,因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緣比較親近的人,但這些不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
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取決于父母家長的意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由于受欺詐、威嚇、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當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并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于關心和愛護,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給當事人提出各種有益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的采納與否,則應由本人決定。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婚齡我國現行《婚姻法》將法定婚齡規定為男不得小于22周歲,女不得小于20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
未達到法定婚齡,采用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一經查實就要收回結婚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在某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當地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一般要低于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這就是說,只有未婚、離婚和喪偶的人才可能與他或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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