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領取離婚證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3、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后不能再修改離婚協議書,但是如果出現法定的可以修改的情形,就可以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修改。如果在離婚時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那么當事人可以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即更改離婚協議。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