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于軍婚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 婚姻法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制度。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怎么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法律怎么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由來已久。具體關于法律對軍婚的保護,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十三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至于什么情況屬于“重大過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別。 “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該《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第三項里的“等”字,還包括與賭博、吸毒相當的其他惡習。 另外,對于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與這3項規定情形相當;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時判決準予離婚,而無須得到軍人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第33條最重要的意義,還在于這一規定溝通了與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對原婚姻法第26條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第46條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第26條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并不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于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后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可見,“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第 32條第3款,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第46條,解決離婚過錯賠償問題。 最后,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準予離婚呢 按照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準予離婚的。可依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確實也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行為。軍婚問題的根本解決還要靠提高軍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實現。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對軍婚的法律保護還是非常全面的,尤其是在軍婚離婚方面,對現役軍人的利益保護的更多。同時,軍人在離婚方面也是與普通離婚有所區別,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
部隊軍官的婚姻法是?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規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行使同樣受到法律的規范和限制。作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這是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規定。如果現役軍人與其配偶本人自愿離婚,那么沒有問題,協議離婚就是了。如果兩人都同意離婚,只是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上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只是當軍人的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法律規定,須經軍人同意才能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除外。
對軍婚實行特殊保護的條款最早是起源于解放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的婚姻條例,是為了鼓勵革命軍人在前方安心殺敵而做出的特殊規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時,吸收了這一規定。1980年婚姻法繼續維持這一規定,沒有做任何改動。但現在距離戰爭年代已有了50年的時間,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已處在和平建設時期多年。今天,還應不應該對軍婚做特殊保護呢?人們提出了各種意見和主張。在立法機構的討論中,多數意見認為,還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護的。這是由于軍婚的特殊情況所導致。軍隊擔負著保衛國防、抗擊侵略的重任,相當多的軍人值守在邊防、海防線上、值守在戰略基地和重要的實驗場所,流動性很強,長期不能和家人團圓,做出了巨大的奉獻。軍人的配偶也為軍人家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代價,承擔了比別人更多的艱辛。因此,維持好一個軍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艱辛。對此,在和平安寧環境中生活的全國人民都應該感謝軍人和他們的配偶的奉獻,同時要注意采取種種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而對軍人的婚姻也應該給予特殊的保護和格外的珍惜。這是國防建設和穩定軍隊的需要。我國的立法還專門有一條破壞軍婚罪的規定,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反映了國家對軍人家庭和軍人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婚姻法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也同樣是一種國家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這里的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擁有軍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復員轉業和離退休人員,也不包括在軍事部門工作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該軍人有婚姻關系的非軍人,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的非婚夫、未婚妻不包括在內,與現役軍人僅有戀愛關系的也不包括在內。現役軍人的配偶本人也是軍人的,法院按照一般的離婚案件審理。
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個除外條款,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當現役軍人本人在夫妻關系中有重大過錯配偶要求離婚時,即使軍人本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重大過錯是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重婚或與人姘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行為。應該說對于有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我國軍人,出現上述這些行為肯定會是極為罕見的,但軍人也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也會受不良影響和環境的侵蝕。增加這一規定,非常重要。它使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更加全面,對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給予充分重視,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們還要看到,如果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限制過嚴,規定無論什么情況下,不論現役軍人有多大過錯,只要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配偶的離婚要求都不能實現,就可能會使很多人,在擇偶時對軍人敬而遠之,反而造成軍人擇偶的困難,甚至可能會激化一些矛盾,如軍人復員轉業時,可能會出現大量離婚現象,會引起軍人的情緒波動,使復員轉業工作被動等,也不利于軍隊的結構改革,調整和穩定。所以法律要對因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配偶要求離婚的,放寬限制,不須軍人同意可準予離婚。這既是對軍人配偶自由權利的尊重,也是對軍婚的一種保護,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和軍隊的安定。
法律上如何保護軍婚
法律上對保護軍婚有明確規定和措施,例如: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想要離婚,就必須要征得軍人的同意,否則是不允許離婚的。現役軍人只有在犯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才可以主動提出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明知對方的配偶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法院會判處其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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