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假的出生證明犯法嗎?
【法律分析】
出生醫學證明系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由經過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用于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屬于國家機關證件。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信息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公安機關辦理出生落戶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更改其記載內容,若對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新生兒名字不滿意,可在落戶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改名,切不可自作聰明使用偽造的出生醫學證明,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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