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單憑錄音能打贏官司嗎
1、單憑錄音不能打贏官司,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因為錄音即是將聲音信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是仍有一些限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第七十條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是有證明力的。
二、打離婚官司需要準備什么
打離婚官司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經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民事起訴狀;
2、您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
3、證明夫妻關系的材料,如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書等;
4、財產清單一份。雙方無財產爭議的,請在訴訟請求中注明;
5、結婚證遺失的,請至婚姻登記所在地檔案局開具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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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因此,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夫妻感情破裂 有兩個方式,一種是 協議離婚 ,一種是 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判決 離婚 ,而吵架不能作為 離婚證據 ,原因如下: 1、一般而言,吵架只是事情發生的經過,而不具備 證據 載體的要素; 2、如果是吵架的錄音或者錄像,可以作為要求 離婚證 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3、如果是吵架時的錄音或者錄像要求對方 離婚賠償 ,證明力不太夠,畢竟吵架很多時候總是說的是氣話,不太可能因為這個就改變夫妻之間平分 共同財產 的一般情況。 4、就吵架本身的行為而言,是不能夠作為離婚的證據。因此,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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