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彼此身份是否認可
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后,有些繼子女不稱呼繼父母為“父親”、“母親”,繼父母也不將繼子女作子女看待。這種情況下,即使繼父母對繼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認定為撫養行為。
二、撫養教育時間長短
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短,則繼父母的付出與將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付出要小得多,對繼子女來說顯失公平。所以,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但不應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繼子女成年后,雙方的身份依然持續,應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如果雙方的身份解除了,撫養教育關系就沒有形成。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愿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在5年以上。
三、健康成長有無積極作用
有些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物質撫養,但也經常打罵、虐待繼子女。在這種環境長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會或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只撫養,不教育,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四、給財物行為是撫養還是贈與
撫養教育關系一般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當雙方不在一起生活時,要認定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就要注意撫養行為和贈與行為之間的區別。撫養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為,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對于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 辦理解除收養 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 到戶口所在地 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 一方不同意 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 解除收養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在準予解除收養時,應當妥善地處理由此而引起的財產和生活問題。 收養關系解除 時,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由養父母撫養長大已獨立生活的養子女,應負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不得要求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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